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丙○○ 甲○○ 丁○○ 乙○○ 戊○○ 己○○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右當事人丙○○、甲○○、丁○○、乙○○、戊○○、己○○與被告聯邦建設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雖各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原告等擴張訴之聲明後,尚分別積欠新台幣玖仟捌 佰玖拾玖元、陸仟伍佰玖拾玖元、伍仟肆佰玖拾玖元、陸仟伍佰玖拾玖元、伍仟肆佰 玖拾玖元、玖仟捌佰玖拾玖元之訴訟費用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