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男 送達代收人 王聖舜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玖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 零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柒角,折合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