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五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男 送達代收人 王聖舜律師 被 告 王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八九號 法定代理人 戴承鈞 住 右當事人間返還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七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