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五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鄭舜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捌仟玖佰壹拾伍萬捌仟零壹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零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