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鄧文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