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鄭舜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桓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業投資有限公司甲○、丙○○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仟萬元,應繳裁判費玖拾玖萬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玖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伍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柒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