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仁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采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