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鄭舜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中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捌拾 陸萬元,折合新台幣捌佰伍拾捌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伍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