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鄭舜勳 被 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