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八號 原 告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遞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玖拾柒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柒仟柒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