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九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拾捌萬 元,折合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