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九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送 被 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住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一巷四一號五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