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一號 原 告 甲○○○○○○○○○○○○ ○○○○ ○○○UP INC.(國際資訊集團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riam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原告甲○○○○○○○○○○○○ ○○○○ ○○○UP INC.與被告間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尚未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難認票經合法代理,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