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一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靜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桂玉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瑋昌水泥製品有限公│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貳萬伍仟元 │AA一三八四七五│ │ │ │司簡上加 │新店分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