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一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匯德有限公司 李怡│華南銀行懷生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壹佰萬元 │JC七五一0四0│ │ │ │梅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