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三號 聲 請 人 合信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叁拾玖萬玖仟陸佰│0000000 │ │ │ │ │ │ │壹拾柒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