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三七號 聲 請 人 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萬泰商業銀行民生分│萬泰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叁萬貳仟元 │KQ0000三二│ │ │ │行 │行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