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素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0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二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勇碩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貳萬零陸佰零陸元│AS000三六五│ │ │ │ │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