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 │附表 │ ├──────────┬───────────────┬───────┤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交易編號:六一二九)│ 股數 │ ├──────────┼───────────────┼───────┤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0│一千股 │ ├──────────┼───────────────┼───────┤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一千股 │ ├──────────┼───────────────┼───────┤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 │九十六股 │ ├──────────┼───────────────┼───────┤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 │七百四十四股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