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六六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1 │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0二九八 │ │壹 │壹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