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八三號 聲 請 人 鴻松壁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八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世柱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銀西門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壹萬叄仟元 │QH四六六三0二│ │ │ │ │行 │ │ │五 │ │ ├─┼─────────┼─────────┼───────────┼────────┼────────┼───┤ │2│鬥明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銀西門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伍仟零肆拾元 │QD00一一四四│ │ │ │ │行 │ │ │0 │ │ ├─┼─────────┼─────────┼───────────┼────────┼────────┼───┤ │3│鬥岩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銀西門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 │貳仟伍佰貳拾元 │QG三二八一九七│ │ │ │ │行 │ │ │0 │ │ ├─┼─────────┼─────────┼───────────┼────────┼────────┼───┤ │4│鬥牛士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銀西門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陸仟捌佰零肆元 │QD0七0二一一│ │ │ │ │行 │ │ │九 │ │ ├─┼─────────┼─────────┼───────────┼────────┼────────┼───┤ │5│鬥成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銀西門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貳仟伍佰貳拾元 │QD0一0一八二│ │ │ │ │行 │ │ │0 │ │ ├─┼─────────┼─────────┼───────────┼────────┼────────┼───┤ │6│金洪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銀西門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貳萬捌仟柒佰柒元│QH四00一三九│ │ │ │ │行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