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七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七七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聯發企業行 │誠泰商業銀行林森北│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玖仟玖佰貳拾伍│TC0二七0七二│ │ │ │ │路分行 │ │元 │三 │ │ ├──┼─────────┼─────────┼───────────┼─────────┼────────┼──┤ │2 │聯發企業行 │誠泰商業銀行林森北│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玖仟參佰零參元│TC0二七0七二│ │ │ │ │路分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