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八六號 聲 請 人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述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三四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勤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三四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捌萬捌仟捌佰零伍元│SA五一八三三0│ │ │ │甲○○ │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