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二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二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中盛股份有限公司周│華僑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壹萬壹仟參佰元 │AA一八一七0五│ │ │ │音喜 │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