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三七號 聲 請 人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貿榮貿易有限公司張│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北│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參萬零陸佰陸拾壹元│SA四0二二六六│ │ │ │雅玲 │分行 │ │ │二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