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四八號 聲 請 人 寶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