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四九號 聲 請 人 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0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黑松股份有限公司張│台北銀行信義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壹拾萬柒仟壹佰元 │HY0一四一三四│ │ │ │道炷 │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