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0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0一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0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貳拾萬元 │LA七二八二九九│ │ │ │ │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