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媚鵑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六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南松山分行│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拾捌萬壹仟玖佰│BA00三五0二│ │ │ │司 李森田 │ │ │伍拾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