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二八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D─一0七九七九─六│ │壹 │壹仟 │ │ ├─┼───────────────┼──────────────┼────┼───┼────┼───┤ │2│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D─一二三四四八─一│ │壹 │壹仟 │ │ ├─┼───────────────┼──────────────┼────┼───┼────┼───┤ │3│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八六七二一─0│ │壹 │陸佰壹拾│ │ │ │ │ │ │ │陸 │ │ ├─┼───────────────┼──────────────┼────┼───┼────┼───┤ │4│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一0六五四八─0│ │壹 │壹佰柒拾│ │ │ │ │ │ │ │肆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