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程相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九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一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萬通商業銀行長春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壹萬捌仟玖佰元 │AK五0一一七七│ │ │ │王成發 │行 │ │ │五 │ │ ├─┼─────────┼─────────┼───────────┼─────────┼────────┼──┤ │2│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萬通商業銀行長春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AK五0一一七七│ │ │ │王成發 │行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