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淵 訴訟代理人 張靜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四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名爰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捌仟元 │AG0六九三0六│ │ │ │司 │行 │ │ │七 │ │ ├─┼─────────┼─────────┼───────────┼─────────┼────────┼──┤ │2│照華國際工商聯合事│安泰商業銀行長安東│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 │肆萬貳仟元 │AC0五一三六三│ │ │ │務所 │路分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