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三一號 聲 請 人 騰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矽碼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陸拾壹萬玖仟陸佰元│BM0八0九四九│ │ │ │司 │生分行 │ │ │六 │ │ ├─┼─────────┼─────────┼───────────┼─────────┼────────┼──┤ │2│矽碼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貳拾萬陸仟玖佰元 │BM0八八一一0│ │ │ │司 │生分行 │ │ │五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