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四二號 聲 請 人 力富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盛 訴訟代理人 蔡翼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四二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忠孝分行 │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肆佰壹拾陸│CA五五六二三六│ │ │ │司 │ │ │元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