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寶生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五八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九 │ │ │ │ │ ├─┼───────────────┼──────────────┼────┼───┼────┼───┤ │2│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00─│ │壹 │貳佰 │ │ │ │ │九 │ │ │ │ │ ├─┼───────────────┼──────────────┼────┼───┼────┼───┤ │3│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 │壹 │壹佰貳拾│ │ │ │ │三 │ │ │ │ │ ├─┼───────────────┼──────────────┼────┼───┼────┼───┤ │4│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 │壹 │壹佰伍拾│ │ │ │ │六 │ │ │捌 │ │ ├─┼───────────────┼──────────────┼────┼───┼────┼───┤ │5│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 │壹 │肆拾肆 │ │ │ │ │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