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六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宏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歡喜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銀行松隆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叁仟柒佰元 │SU三0九一五四│ │ │ │李正富 │ │ │ │三 │ │ ├─┼─────────┼─────────┼───────────┼────────┼────────┼──┤ │2│歡喜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銀行松隆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伍萬柒仟柒佰柒拾│SU三0九一五三│ │ │ │李正富 │ │ │捌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