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仲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仲訴字第14號原 告 景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曾華 原 告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曾華 原 告 啟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牧野 原 告 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洲 原 告 建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被 告 加拿大商倫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io, 法定代理人 甲○○○○ ○○ io,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玉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