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仲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仲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仲訴字第15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玖拾柒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拾柒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