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義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志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六百十八號九樓,此有被告之公 司基本資料在卷足憑,是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