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乙○○ 二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 告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 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明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