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五一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劉正雄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合信建設有限公司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 二、聲請人對合信建設有限公司得主張稅款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