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整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整字第一二號 檢 查 人 金昌民會計師 謝婉麗會計師 簡維能律師 右檢查人關於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報酬事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昌民會計師之檢查報酬為新台幣伍萬元。 謝婉麗會計師之檢查報酬為新台幣伍萬元。 簡維能會計師之檢查報酬為新台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 數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二、本院受理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依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 規定,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九十年度整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選任金昌民會計師 、謝婉麗律師、簡維能會計師為檢查人,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同年四月二 十四日撤回重整之聲請,惟於前揭期間內,檢查人已從事蒐集相關資料、出席公 司會議、研讀本件書狀、出席法院協商會議、與各檢查人討論等工作,經斟酌前 述情節,並參考檢查人之主張及聲請人之意見,爰就本件檢查人之報酬,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