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四號 原 告 鼎華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立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財產權)、第七十七條之十 四(非財產權)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