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六號 原 告 玉聖玄企業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清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明確之法定代理 人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所記載被告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誤,是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則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