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士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王淑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貳拾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拾玖萬零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