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士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王淑昭 被 告 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神田晴彥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二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卅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廿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廿五 日 書記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