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54號原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被 告 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複代理人 陳鴻興律師 邱靖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