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六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六0號 原 告 新民石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