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長達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灣明愛文教基金會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