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長達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明愛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曾寶生